第十一條

本會置監事3人(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)、候補監事1人。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備註: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,條文修正如下:
「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○人、候補監事○人、常務監事○人、監事會召集人1人。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互推1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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